公众全民讯(曹雅静)付某是桂阳县某砖厂聘用的驾驶铲车工作人员, 2013年8月2日9时许,付某驾驶龙工50型铲车在桂阳县方元镇毛坪村砖厂施工,上坡的路上看见了两岁多的廖某正站在铲车施工地的旁边,自以为他驾驶的铲车不会压到廖某,结果将站在铲车施工地旁的廖某碾死。经桂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查明,付某无驾驶铲车证件。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无证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悔罪表现,还有本案被害人的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又鉴于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的父母)当场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7 000元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根据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的情况,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付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对付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付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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