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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有了说法

发布时间:2014-05-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陈玉 蓝江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历来是件头疼的事情。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实施办法》,规范了该项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补充侦查的原则和方式。即补充侦查应当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严禁“借时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退而不查、查而不清”;补充侦查应当坚持公安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补充侦查的方式分为口头补充侦查建议和书面补充侦查决定两种,对讯问笔录出错、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未收集等情况,提出口头建议;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等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书面补充侦查决定。

  该办法细化了提出补充侦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书面决定的,应当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对不属于本级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得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时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补充侦查决定的案件,需呈报检察长,经检察长同意并签发《补充侦查决定书》后,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须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补充侦查的方向、目的、细节等。

  该办法限定了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效力。对提出口头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补充侦查或补正完毕;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对侦查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以及补充侦查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限期改正;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讯息来源: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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