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关平康)陈某某盗窃成瘾,伙同候某某在吉林省流窜作案上百起,盗窃电瓶300余块。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汽车多次到磐石市、桦甸市、柳河县、梅河口市、辉南县、双阳区、伊通县等地,以盗窃电动车的电瓶为目标,盗窃电瓶328块,涉案金额62702元;被告人牟某某在收购被盗电瓶过程中,明知收购的电瓶系被告人陈、候二人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予以收购,并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43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候某某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候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牟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判处;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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