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张园)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因听说炒菜时添加一种特殊“香料”好吃,便在乡镇街上一流动商贩手中购买了约2000粒“香料”种子,回家后,王某将种子放在住房的杂物间内。2021年3月,王某将“香料”种子种植在自家住房平顶上的14只菜盆中。2021年5月18日晚,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鉴别、清点14只菜盆中共罂粟1258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带有果实的罂粟植株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罂粟幼苗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种植罂粟1258株,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时王某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又因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种植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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